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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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更加多样的环境修复方式,确保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发挥显著的生态保护功能。

何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早期针对环境损害,主要采取的是停止侵害和经济赔偿手段。近年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频率日益增加,但由于其概念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对修复责任尚未形成权威的定义。在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根据该解释第一条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剩余24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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