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托运人无单放货索赔权的认定

——绍兴攀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上海立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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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实际托运人未以取得正本提单等方式作出明确控货的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其与承运人之间存在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其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承运人,无权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案情〗

原告:绍兴攀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立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向SANGON公司出售织物,货物总价合计152 742.32美元,成交方式FOB。(剩余50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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