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的股权代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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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前者足额出资,后者以自己名义登记为股东并代行权利、履行义务,最终投资收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间接投资模式。据此,实际出资人可界定为具备真实出资意愿与行为,因特定事由借用他人名义出资,未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但对股权享有实质权利的投资人。股权代持协议作为公司投资实践中的一种隐蔽的投资模式,当前学界和实践中对该法律关系的处理意见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剩余39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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