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理论体系定位的检视

——基于两岸受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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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胁从犯是我国大陆独特的共同犯罪分类,在台湾地区,胁从犯为“受胁迫犯罪”。胁迫行为在大陆和台湾地区处于不同的体系定位需追溯至两地区不同的立法模式与犯罪构成体系。台湾地区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基础,认为受胁迫者缺乏对犯罪事实的支配,不具有罪责,或在超越避险限度认为其为共犯;大陆受胁迫行为人构成胁从犯,其基础是《刑法》第18条,但大陆刑法规范却未明确胁从犯为共同犯罪分类抑或作为量刑情节。(剩余11447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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