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专门化:长江上游生态司法保护的范式突破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命题。传统生态环境治理高度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然而行政规制存在资源有限、区域束缚等短板,往往难以应对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流动性等特点。司法因其独立性,成为弥补行政规制缺陷的重要力量。但法院的司法裁判往往具有被动性,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便成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主体。(剩余827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