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法性要件缺失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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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法理依据及诉讼性质等讨论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其构成要件的讨论却并不多见。基于对构成要件特定功能的考察,本文聚焦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违法性要件,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性规范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特殊规范的对比研究发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违法性要件存在现行规范不一致的问题:《民法典》第1235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违法性要件,而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却未作此要求。(剩余33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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