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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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公司系国资控股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级聚合氧化铝(PAC)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B公司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2012年1月,张某经社会招聘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成为A公司市场部销售总监,负责公司在华东地区的PAC销售业务。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张某利用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的便利,先以A公司名义与下游客户商定采购的PAC价格和数量,按市场价2200元/吨确定合同价格,后向该下游客户表示,“可以从C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李某系张某妻弟)采购,保证价格和质量都一样”,下游客户同意,并与C公司签订合同。(剩余467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