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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朝通过“户”管控蒙古社会,实现赋役征派。“户”是“壮丁”与“土地”的结合。为了赋役承应的延续性,每户都必须有壮丁不断承受家产。这就使户籍赋役制度和家族立嗣承产发生联系。蒙古人在初次分配财产之后,其家产在最初登记的“户”的后世子孙中不断承受。一般是族中分门析分家产,并以合同分单的形式加以约定。(剩余112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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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土默特蒙古社会的户籍赋役制度与立嗣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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