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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路

一、我国委托监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1.我国委托监护的立法规定数量较少且未对受托人义务作出安排

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民通意见》)中提及监护人可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在《民法典》的监护部分并未将其吸纳,仅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作为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典型情况进行列举。(剩余47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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