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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之差的商标侵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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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知名商品“17.5°”橙与某侵权标识“17.6°”橙,两者间相差0.1°。尽管内包装上其他组合文字标识有明显差别,但法院还是认定后者对前者构成商标侵权,其依据是后者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7.5°”怼上“17.6°”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的17.5°橙产自江西省信丰县,该名称中的“17.5°”代表的是糖酸比,即橙子糖度和酸度的黄金比例。(剩余27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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