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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生态修复性司法的适用研究

——以桂林市司法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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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犯罪中,司法机关多以相对保守的传统司法观念进行审判,并不能有效惩罚和制止犯罪。为充分发挥司法工作救济受损环境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中广泛适用生态修复理念,健全磋商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并推进以行为责任为主体的生态修复性司法改革。

关键词:环境犯罪;生态修复性司法;磋商机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2.68

DOI: 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3.03.03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GDP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但生态文明建设现状却不容乐观。(剩余100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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