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责任追究与国有企业超额现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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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833(2026)02-0088-10

一、引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然而,国资委作为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其以往的监管机制主要建立在任期制基础上,当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出现巨额亏损时,无法对已调离或退休的管理者形成长期有效约束[1]。(剩余129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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