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保护之理论基础及实践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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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中引入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回应了音乐产业变革的新变化,加大了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实现了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趋势的接轨。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涵盖了广播获酬权和机械表演获酬权,有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法定许可。鉴于当下我国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概念混淆、付酬标准和方式不统一等问题,我们应立足本国实际,健全我国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保护制度。(剩余51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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