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关系的实践逻辑与归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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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6)01-0130-08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三机关对个别案件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时,往往会坚持各自观点并互相制约。在更多情况下,刑事诉讼中后端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问题和程序问题上比较容易受制于前端机关,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剩余106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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