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类型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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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平台的健康发展、做优做强须强化反垄断监管,而自我优待是数字平台反垄断的重点之一。作为一个伞状概念,自我优待不宜泛化讨论,应将其限定在平台内部讨论,具体指“双角色平台”对平台内自营商业活动的优待。自我优待的实践样态可分为三个类型,即算法操纵型、数据利用型、平台规则支持型,不同类型的自我优待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剩余211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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