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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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6)01-0065-13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该款规定的情形被称为一般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剩余132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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