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规则的宪法平等权审查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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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力市场供需结构日趋多元化的当代社会,工作形态正经历着由标准化向灵活化的深刻转型。非全日制用工又被称为“部分工时制”,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就业形式,有助于提升劳动力配置效率,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相应地,我国于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予以积极回应,设专节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彼时,为解决大量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问题,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采取了宽松甚至近乎“放任”的规制态度,意图通过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来换取就业岗位的数量增长,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视为缓解就业压力的途径①。(剩余139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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