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视角看商品房消费者法定在先权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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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切实解决拖欠工程价款问题、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实现的重要民事权利,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继承并拓展了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发包人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特别是商品房买受人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主张其法定在先权并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缺少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剩余40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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