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十三)

(二十三)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接上期)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剩余2434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