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河湖长制实践过程中的不足与完善
——以《长江保护法》为指引
摘 要: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河湖长制是水生态保护的重大制度安排。为促进长江流域河湖长制的有序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分析《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前长江流域河湖长制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组织协调不足、权责划分不明、考核标准待完善、监督合力待加强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以《长江保护法》为指引,提出加强法律引领、做到有法可依;明确行政领导,完善组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重视过程导向;健全监督体系,提升环保意识的完善建议。(剩余733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