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强制医疗的解除条件:基于“人身危险性”的三维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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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虽然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这是人民法院基于防卫社会与保障自由并重的原则,对精神病人采取的保安处分措施。“强制医疗并不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的人采取的保护性措施”1],但是事关公民自由之限制乃至剥夺,强制医疗措施必须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并且受到比例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的约束。(剩余125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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