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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a问世,法律风险何在?

近期,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案件中,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模型,通過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图片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而被告人在其他平台上使用了这张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并去除了图片上的水印。原告就此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创作中利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业内人士指出,相关判决意味着我国法院对人工智能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创作权益给出了首次认可。

涉及数据处理,往往需要解决三方面问题。首先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然后是财产权的利用问题;最后是公共利益和各层次的安全保护相关问题。

与此同时,有网友提出,用AI技术让《西游记》等作者早已离世的作品文生视频,是否还会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西游记》作者逝世远超五十年。

在刘新宇律师看来,如果使用《西游记》的文本为Sora提供素材,并不一定直接构成侵权。“总的来说,使用AI技术让《西游记》这种作者早已离世的作品文生视频,虽然可以明显识别来自哪个文学作品,但原作品著作权在保护期外,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理论上大家都可以使用再次进行创作,但最好能有‘独创性’的投入。”

要想理解Sora涉及的版权问题,就必须讨论“独创性”的定义。据刘新宇律师介绍,“独创性”体现在“作品源于作者独立的、富有个性的创作”,是作者精神与意识的产物。如果生成内容与原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则落入“复制权”的规制范围;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是在保留作品基础表达的前提下形成了新的表达形式,则可能构成对训练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因此,“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与灵魂,也是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关键所在。

至于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刘新宇律师认为,AI模型的训练和优化依赖于大量数据集,这些数据可能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甚至进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引发诈骗。

关于这一点,陈吉栋在采访中表示,数据安全一旦遭到侵害,因为其天然的虚拟性,使得追责并不容易。“数据的问题在于,其虚拟性、非竞争、易复制等特性决定了相关侵害行为通常难以发现。数据存在于系统中,但它的侵害往往是发生在远端。”

近年来陈吉栋在教学与学术研究的同时,也围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发展等国家战略和地方需求,积极服务立法实践,陆续参与了《上海市数据条例》(学术建议稿)、《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条例》等起草研究工作。如今Sora等最新模型出现,在平台和政府监管层面,又可能会有哪些新要求?陈吉栋告诉记者,监管的突出难点在于成本。“如果事先设置好完备的护栏,那可能就不会有Sora的诞生;而事后去对生成内容进行追责,有时候平台具备能力,但行使能力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

鉴于上述原因,陈吉栋认为政府层面理应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人工智能风险防控机制体制。“关键在于政府要建立风险的分级标准。高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需要区别看待。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对人工智能监管的极端化,并降低监管的成本。”

刘新宇律师认为,随着AI技术的发展,新型版权形式如算法版权、数据版权可能应运而生,这将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在保护创新与避免过度限制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平衡,是法律制定者面临的挑战。

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也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建设。2023年11月,国新办举行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提到,适应侵权新的特点,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一体推进。”

刘新宇律师告诉记者,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实践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确涌现了新的特点。“这体现在纠纷形态与网络环境深度融合,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重点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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