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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维修货物监管及税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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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从境内(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改装升级后复回境内区外的修理业务,统称为保税维修。

为了高质量、高标准推进我国保税维修产业的蓬勃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2015年第59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203号”)、《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29号”)等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检测维修向中心化推进,以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以及促进区域和产业转型升級。(剩余56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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