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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立法进路

摘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立法需求源于群众需求多元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市域社会稳定化、法律规范体系化,其立法供给表现为中央层面的全局性供给、省域层面的统筹性供给和市域层面的针对性供给。市域社会治理立法存在观念偏差、人才短缺、能力不足、机制被动的困境,需要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和人民主体相统一,在效果目标上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在基本原则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统一,在体系维度上坚持上不抵触、下留空间、左右协调、前后一致相统一。(剩余116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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