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分享

信义关系视角下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与规范路径

——兼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摘   要:约定阶段期货强行平仓法律性质存在的学说争议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采纳“意定主义说”而在法律层面统一,但该条款容易沦为强行平仓格式条款公平性司法审查的阻却事由。在保证金信托构造中引入强行平仓权,实则授予期货公司在约定保证金不足时对信托财产的自由裁量权,将原本的“消极信托”转为“积极信托”,基于信义关系而使强行平仓成为“附信义义务的权利”。(剩余18119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

畅销排行榜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