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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职务代理的立法完善

——基于《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的规范解析

摘要:《民法典》第170条实质拆分了《民法通则》第43条,在代表行为之外,确立了独立的职务代理制度。但第170条第1款用“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指称职务代理人,文义上涵盖第61条的代表人,基于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意思能力,也涵盖第105条的“代表”人,导致规范冲突,故第170 条第1款在“人员”前应增加“非法定代表或者负责”的表述来限制;替代了《民法通则》第43条中的“工作人员”,其外延大于该款“职权”所涉人员,导致职务代理基础关系有拓展至组织外部关系的可能,滋生紛争,却也使职务代理制度获得开放性。(剩余112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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