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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的中央立法维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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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韬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自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后,地方政府承担部分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职能的格局被逐步确立,全国半数左右的省份已经或者正在推动出台各自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剩余30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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