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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基金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问题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申请追加申请执行人案

〖提要〗

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向油污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书面权利转让后,可以通过申请追加其为油污受害人和油污责任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方式,在其赔偿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利。作者建议海商法修改时赋予船舶油污损害基金代位求偿权,以健全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案情〗

申请人(第三人):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

申请执行人:上海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怀远县永裕油轮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30日16:00许,“山宏12”号轮由江苏太仓浏河河口内港载运约400 t废油开往江都途中,因江水进入机舱等原因,船舶最终沉没。(剩余67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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