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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专用物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证明责任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提要】

證明产品缺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可以结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判断是否因完成初步举证而转移举证责任。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因当事人双方为平等商事主体,所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无法通过常识、经验判断,此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

【案情】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福)

被告二:汉福启东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汉福)

2014年4月4日,上海汉福中标原告LNG船液货舱除湿装置项目。(剩余89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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