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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峙到共存:执行程序中居住权的保护范围及措施

[摘 要] 涉居执行难题涉及《民法典》新设物权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规则协调。经我国本土化改造后的居住权,既侧重传统人役权的生存保障属性,又兼具用益性物权的财产属性。二者背后呈现的价值倾向的差异,有必要在涉居执行中通过细分居住权类型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剖析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价值,宜将执行程序中居住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社会性居住权”的概念之内。(剩余236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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