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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下的数据隐私保护之反思

摘  要:在保护数据隐私方面,反垄断法具有缺陷性。数据本身涉及相互冲突的两方价值,即隐私保护和竞争促进。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既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的实现,又不利于竞争自由的促进,还不利于我国司法和执法的推进。国外互联网行业竞争十分激烈,而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不同国家的规定和政策内含了自身利益的需求。(剩余112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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