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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障

于汶卉
  
速读·中旬
2019年2期

摘 要:网购的快速发展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由于网购的虚拟性、隐蔽性和无限性等特点,易发生质量难保障、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如何在网购环境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我国对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现状

自1996年中国第一宗网络购物成交开始,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俨然成了一只庞然大物在中国大面积迅速蔓延。网购的管理规范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博弈中从无到有逐步确立。经过几年探索,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取得一定成果。主要体现在:

1.后悔权。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在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这在极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后悔权,是网购中消费者的一项重大权益保障。

2.知情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购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隐私权。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明确了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

4.公平交易权。2015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规定了“由……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为违法行为。初步确立了网购中消费者与商家合同订立的公平地位。

二、我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障碍及原因

(一)我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障碍

1.知情权难以实现。我国对知情权的专门研究起步较晚,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不具体,没有明确的披露的标准,应当披露到何种程度、相对应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使得消费者对网购中的商品得不到全面真实的了解,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视频图片介绍和文字说明了解商品信息,有时会被误导甚至因虚假身份和虚假宣传遭受欺诈。

2.隐私权未能有力保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面临着隐私被透露的巨大威胁。为了购买货物,消费者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详细住址、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为了支付货款,消费者还需要提供银行卡卡号、支付密码等。一场网购完成,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几户全部暴露在外,消费者极易受到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等造成困扰。一旦不法分子获取此类信息对消费者实施诈骗,也极易获得成功。盗刷卡、盗取支付宝、银行卡现金等犯罪行为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些电子新兴手段犯罪,我国法律还比较滞后。

3.求偿救济权易受损。消费者权利救济,即消费者的“求偿权”,在网络环境购物面临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证据难以取得、法院管辖难以确认、小额诉讼标的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租赁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标记。”在现实生活中实体店都具有相对固定的地址场地,能够直接找到责任人。而网络购物中一是卖家与买家往往不在一个城市,隔空求偿非常困难,二是一旦出现纠纷,经营者可以立即消失或者推脱责任。加之标的金额一般不大,去法院起诉耗时耗力,经济上也不值得。即便进入诉讼,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网购中经营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真实住所也难以认定。加之消费者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说明事实,也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吃亏。

(二)原因分析

1.立法不完善。常言道: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目前涉及到网购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有《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确保网络消费者救济权。合同纠纷管辖权由《民事诉讼法》确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具体权利义务由《合同法》确定。《电子签名法》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对网购消费者救济程序做了保护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做出了一些保障网购消费者的规定。但是,立法仍然比较分散,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更没有一部集中统一的电子商务法适用网购消费者权益保障,只能从零散的各部门法中找寻法律保障。

2.责任主体难以区分。现有的网购模式有经营者、消费者、快递公司三方主体。责任主体难区分体现在一是出现纠纷后,受损商品是哪个主体所导致难区分。二是经营者真实信息难确认,寻找真实责任主体十分困难。

3.市场准入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存在缺失。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出现管辖空白,各监管部门职责模糊,从中央到地方没有相对应的监管机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身份识别,信用监管、市场准入等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审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三、改善网购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的建议

首先,国家需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其次,创新网络的购物模式。最后,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政府要对网络交易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尤其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对进入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实名登记备案,采取提交保证金、与国家征信系统关联、提交资质证明等方式提高网络经营进入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切实担负网络交易监管主体责任,严格审查网络经营者身份及资格,积极打击网络购物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切行为,实现动态管理为网络购物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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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恩平.论网上交易合同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害及保护[J].当代法学,2002(10):137-139.

[3]杭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兼评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人民司法,2014(15):69-74.

[4]张爱娥.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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