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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公证的探索与发展

蒲迪
  
速读·下旬
2022年3期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

◆摘  要:随着经济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到来。当前,公证机构尝试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跨越空间距离,办理远程视频公证,探索“互联网+公证”的新的服务方式,实现由传统“面对面”方式向远程视频“面对面”方式转变。

◆关键词:远程视频;公证;远程视频公证

一、远程视频公证的实践

(一)国内实践。国内公证处的远程视频公证主要针对在海外无法回国办理公证的当事人,通过设立海外公证联络点,聘请海外公证联络员,由联络员协助国内公证员为在海外的当事人现场核身份,通过视频系统交流,并制作询问笔录和相关文书,在公证员和联络员共同监督下,当事人在询问笔录和相关文书上签名,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后海外联络员将所有的材料邮寄给承办公证员。文成县公证处利用远程视频通信技术与设在国外的公证联络点视频连线,为海外的当事人公证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通过视频对接的方式,为海外的当事人办理了委托远程视频公证。这些公证处的先行都为我们远程视频公证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国外实践。美国是较早承认电子签名并开展电子公证业务的国家。1999年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首先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包括由公证人使用的电子签名。随后,联邦《国内外商业法中电子签名》又授权美国的公证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电子签名。《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专门规定了电子公证的各个方面。法案将电子公证定义为一种“安全程序”,要求电子公证必须能够反映出由谁签署、由谁公证、并使公证过的电子文件具备防篡改的功能。加拿大的政府机构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平台,再由公证人进行认证,公证介入电子商务,充分利用了公证人的良好公信力,也从政府层面对认证准入进行了严格把关,为我国的同类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远程视频公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远程视频公证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远程视频公证予以专门规范。虽然,我国在2005年4月1日实施了《电子签名法》,肯定了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也规定了电子签名认证制度。但是该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1、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与人身关系联系密切的文书;2、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文书;3、涉及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因而并非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可使用电子签名,如果超出法律的调整范围,电子签名地效力就会丧失。而且,法律只是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未对远程视频公证进行明确规定。

(二)远程视频公证存在技术隐患。当前电子视频通信技术已经广泛普及,使用成本也不高。但与此同时,电子数据存在易复制、易传输、易篡改、隐蔽性强的特点,虽然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检验其真伪,但是时间和经济成本高,因而技术发展与技术安全之间的矛盾突出。对于远程公证来说,由于公证员与公证当事人及被公证事项和文件存在地理空间上的距离,必须凭借电子视频通信技术才能完成相关公证行为,而在相关技术未能确保安全准确的情况下,客观上形成了很大的技术安全风险。而技术安全风险最终将会体现为公证的法律风险,并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远程公证所应有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确信。

(三)远程视频公证现实开展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外交流的增多,出国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再加上全球疫情的影响,对远程视频公证的需求越来越多。但与现场公证相比,由于远程公证存在地理上的距离,且远程公证法律规则的缺失,使得公证员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存在风险,影响远程公证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基础,也使得公证机构自身对开展远程公证缺乏信心。

三、远程视频公证的范围及实施

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远程视频公证中,公证事项主要局限在放弃继承声明和委托等。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开展更多的公证事项:一是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涉及人身关系、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简单类公证事项;二是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事项涉及的公证取证工作;三是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四是提供公证调解服务;五是公证机构认为其他可以开展海外网络公证的特殊情况。

办理远程视频公证,必须严格执行办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严密注意办证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严肃认真地录制办证过程中的全部情形,真实地反映出客观事实。应当把握好以下环节:一是审查视频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属实,与视频当事人是否属同一人;二是审查办证相关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视频当事人是否全面理解所办理的文书公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且无其它争议;三是审查文书上的签字、盖章是否是视频当事人的在视频中亲自所为的;四是告知视频公证的全过程是通过录像拍摄并且制作光盘,作为证据存档;五是视频公证完成后,应告知当事人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到公证处补办签名等手续。

四、远程视频公证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远程视频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的远程视频公证法不禁止的状态更多的是因为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有必要立足当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远程公证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加快推进中国的远程视频公证及电子公证立法。从长远角度来看,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远程视频公证的范围、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资格、统一的技术标准等。

(二)完善信息化建设。融通公证行业的信息数据库,整合公证信息,形成极大的集群优势,迅速扩大行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加强与其他信息平台的对接,在遵循保密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给有关部门开放查询的端口,作为接入征信系统的敲门砖,完成与征信系统的对接,最终把公证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去,体现公证的价值。

在网络化、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公证的服务形式更要充分把握时代的脉搏,及早、主动地融入其中。公证机构尝试办理远程视频公证,改变空间距离,从全局上提高公证服务信息时代的能级,这也是公证服务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顺应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顺应公证事业发展的规律,是公证改革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林为口,郑柳青.海外视频公证的实践和发展[J].中国公证,2019(09):26-32+41.

[2]柏武.远程公证的国际经验及借鉴[J].人民法治理,2019(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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