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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朱丹
  
速读·下旬
2018年9期

摘 要: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于改善农村贫困家庭生活条件意义重大,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低保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最大发挥农村低保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低保;问题;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村干部谎报瞒报

在以前部分村干部对于不是自己的亲属,直接让对象本人出钱才给予办理,否则找各种借口推脱,现在这种情况逐渐消失了。有些真正贫困的群众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的政策;相反,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情况特别多。现在这种情也逐渐减少了,甚至没有了。

(二)对于申办低保的对象,镇上不清楚情况

在入户调查栏中,村上写得不清楚,有时存在虚报、弄虚作假的情况。比如申报人子女情况写得不清楚,隐瞒子女有车、有房、有店面的情况;一对夫妻,只申办其中一人,而另一人则隐瞒不报;申报人不符合现在申报低保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夫妻,提供不了证明;申报人子女不配合,不愿意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镇上目前没有权限查询子女的购房购车等信息。

(三)低保政策宣传不到位,村组干部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片面认识

在村社干部和群众中,不少人对农村低保制度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农村低保是党和政府的一项福利待遇,低保金是政府白给的,可有可无,可多可少,操作随意性大。有的干部在审核、确定低保名单中优亲厚友,没有树立“低保高压线”意识。群众拿不到低保还被认为是没有本事,或者是和干部关系不到位。还有的群众觉得隔壁的邻居都能享受低保,每个月不仅有钱领,而且对于民政上的政策(医疗救助、大病救助)都会优先考虑低保人群,所以大家都有想吃低保的想法。于是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就无理取闹,要求吃低保。还有就是他们的心理在作祟,别人能吃低保,为什么我就不行?

(四)低保优惠政策带来负面效应

近年来,因低保衍生的优惠政策较多,如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学救助等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导致低保对象生活水平常常超出处于低保边缘群体家庭的总体生活水平。因此很多不是十分贫困甚至是比较富裕的家庭也争着去申请低保,有很多人甚至以吃低保为荣,吃不到低保他们就想方设法找政府上访,长期缠访的结果是地方政府为了稳定而妥协,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有问题就去上访,上访就能吃低保”,对这部分人管理难度较大,同时也给民政工作造成了很多无谓的上访压力。

(五)低保对象认定难度大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难以核准。现行低保对象纳入的基本条件是计算申请对象共同生活成员的人平均收入或纯收入,收入达不到当地现行保障线标准的才可以享受低保。这个基本要求实际执行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大部分低保对象都想隐瞒自己的财产收入,对于财产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不愿意主动申报,造成隐性收入无法准确量化和认定。困难农户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因生病、上学等原因家庭支出费用巨大,导致家庭收不抵支,生活困难情况难以把握。由于家庭收入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往往难以掌握真实的情况,很难准确计算出家庭收入数额。很多时候面对具体情况,是依靠调查者或评议者直观的感性认识来明确纳入对象,这会直接导致在对象确定上的不严密性。

(六)程序操作逐渐规范到位

在以前应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低保。而在以前实际操作中,村上和镇上并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如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环节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现在是集中社员召开民主测评会,评议是否符合申办低保的条件,然后村上公示,镇上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张榜公示,最后报县民政局。

(七)基层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镇上除了两位主任,就剩一个工作人员,一个残联干事。一位主任管残疾、优抚复员军人,另外一位主任和工作人员则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留守儿童等一起抓,严格的说应该低保、特困人员分配到两个人手中。同时主任和工作人员兼职村上的工作,下乡时间较多。有时工作上人员变动,容易造成工作脱节,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申报上来的低保,需要入户调查,那么在人员、工作经费上都难以全面满足,以至于耽误每个季度的上报时间。现在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分工越来越细,而人手只少不多,严重影响工作安排进度。

(八)动态管理存在问题,保障对象“易进难出”

大多低保对象是从低保实施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变动的(主要是“4050”人员)。很多干部在对待低保户“4050”人员退保问题上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思想,怕得罪人,又拿着这个做人情,该核销的不核销,“应退尽退”还存在不少问题。经了解,有的低保对象已死1年,却还在领取保障金的现象。全镇整体上还没有切实做到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没有完全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村上每次是年初年检低保和五保,然后就是下半年九月份年检,平时一般都不会每个月主动清理死亡名单、以及已经买社保,或者已经脱贫,不该在享受低保的条件。还有一些对象是维稳对象,村上镇上不敢取消。

二、整改措施

(一)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思想认识和学习宣传工作

镇村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低保工作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低保是政府对其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社会救济而不是福利,更不是施舍。村组干部要摒弃自己为政府,为人民工作多年,没功劳也有苦劳,就应该享受低保的想法。镇党委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有效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让广大群众知晓农村低保政策,进一步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群众误解。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和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农村低保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风气营造的重要问题,要真正做到“应保才保”,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这样才能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稳定。

(二)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完全公正公平确实较难,农村低保有别于城市低保,它的对象更接近,收入更隐蔽和模糊。如果界定低保对象?可参考“九进九出”的标准,切实做到该进的进,该出的出。

“九进”:①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②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重度精神病人;③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癌症或重大疾病无法正常生产的;④家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和孤儿;⑤没有纳入农村五保范围,但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三无”特困人员;⑥生活困难、年老体弱、农田无法耕种、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农户;⑦田地面积少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全部土地,生活十分困难的无业人员;⑧家中老人常年卧病在床或行动不便,子女尽孝照顾受到公认的;⑨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其他农户。

“九出”: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游手好闲的;②近期两年内有购房、建房或其它投资行为的;③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或留学的;④穿金戴银,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⑤无明确家庭收入,但农户中正在将汽车、摩托车、空调、冰箱等作为生活消费品使用的;⑥有吸毒、卖淫、嫖娼、赌博行为或因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⑦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⑧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⑨违法违规生育或收养儿童造成家庭困难的。力争达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

(三)落实三榜公示,防止“人情保”“关系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低保

要始终坚持申报对象公开、家庭经济收入公开、审批金额公开的原则,把农村低保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必须在镇村两级建立永久性公示栏,并将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公开,至少做到每半年一公开,及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实现真正的阳光低保。这点很重要,很多镇村干部不重视,把“公示”看做“多此一举”、“走走样子”。在今年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让人认清了曝光威力远远大于其他处罚的现实,只要切实落实了公示制度,就能让不该要的人伸不出手;该得到的人,能从人后走到人前。从而杜绝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混吃低保、骗吃低保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动态管理,让农村低保“进得去、退得出”

严格按政策标准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及补助金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杜绝“一保定终生”和保障标准长期不变等现象,从源头改变“养懒汉”的现象,进而提高农村低保的整体效益。与此同时,要逐步完善和实施监督的多元化管理,继续通过民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增强自身“造血”机能,尽早脱贫致富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特别是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为其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切实增强低保户的“造血功能”。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寻求就业渠道或脱贫项目,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从“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让低保家庭早日脱贫。同时,在给予低保户物质救助的同时,给予和城市低保对象等同的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他们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脱贫致富。

(六)规范低保评审程序

低保工作不仅要让每个群众都了解,更重要的是低保对象必须让群众评选,让群众去决策。一是严格程序,城乡居民享受低保待遇须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两查”(入户核查、审批抽查)、两评(村居委会,乡镇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两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三公示”(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后7日公示,乡镇审核后7日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长年公示)的操作程序。二是明确职责,以政府文件形式界定申请对象、村(居)委会干部、参与评议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村国家干部、乡镇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县民政局等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低保工作各个环节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三是追究责任,明确列举申请对象及核查、评议、审核、审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存在的违纪违规现象和行为,明确与低保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因违纪违规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追责形式。只有遵循阳光公平的评审程序,群众才能满意,低保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一是充实力量,根据基层民政干部缺乏的实际,充实健全乡镇民政办组织,人员在乡镇现有编制中选配2~3人,专门负责这一工作。各村明确一名村干部作为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二是配套经费,各级政府应在确保农村低保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还应划拨足以保障农村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经费,从而建立起低保信息网络,努力提高低保服务效率和质量。三是强化培训,加强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低保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孙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2.

[2]杨成波.农村低保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衔接问题探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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