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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财务舞弊分析

曹乐 李建军 汪成晨 于子奇 陈劭诚
  
速读·上旬
2021年12期
吉林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17

◆摘  要:近些年来,证券市场上有关财务舞弊的事件源源不断的出现,备受人们关注,成为饭后谈资。对企业财务舞弊问题的探究一直没有停过。本文以近期证监会处罚的林州重机为例,采用舞弊四因素理论对原因进行分析。在从内到外,既内部控制,审计监管与法律法规等角度提出阻止财务舞弊的建议。

◆关键词:GONE理论;林州重机;财务舞弊

1案件介绍

2020年8月4日,林州重机被证监会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州重机在2017年经营期内进行的财务造假行为做出处罚,给予警告并开出罚单 30万元,同时对 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在河南省林州市成立,现已发展成为能源装备综合服务商。 2011年1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公司和多所科研院所、高校建立了科研研发及战略合作关系。

依据证监会的所披露的信息,林州重机的年度报告在2017年间存在虚假记录,在2017年间,通过虚减财务费用,使得虚增利润总额达一千多万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财务舞弊也给暴雷不断的资本市场带来了持续的负面影响。

2财务舞弊的手法

企业通过粉饰费用成本,来增加利润是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纵观近几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可以发现众多公司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交易来达到增加利润,例如万福生科、天丰节能等公司,还有一些舞弊行为则是通过虚增收入、提前或推迟确定收入、减少或转移入账费用等方式来完成的。林州重机的前期选择了容易藏污纳垢在建工程,虚减预付账款。后期在通过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其的财务舞弊手法可以概括为以下二个方面:

2.1虚增在建工程。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2017年2月林州重机向兰州中煤签订采购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9亿元,林州重机向其提前支付了1.95亿,记入预付账款。该年末,则将该预收账款转为对子公司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随之将该1.95亿转入在建工程科目。看是合理的操作,但结果是,在建工程并没有真实的设备实际物,没有货物发票和物流凭证。在虚增这笔在建工程的同时,朗坤科技对该笔其他应付款利息资本化,从预付时开始计息,共计11,918,779.16元,记入在建工程。这样的操作显然是违规的,经上述操作后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

2.2删减财务费用。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郎坤科技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进行合并抵销,这样一来,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了财务费近一千一百万元,虚增利润总额一千一百万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上述会计处理严重违背了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林州重机披露的合并利润增加较大,改变了上市公司的利润结构,没有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严重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

3基于舞弊四因素理论的分析

舞弊四因素理论又名GONE 理论,它由贪婪、机会、需要、暴露四个因素组成。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人都是贪婪,当存在可以实现目标的机会时,且收益高于犯错时,主体就会产生不道德的舞弊短视行为。

3.1贪婪。这一因素会使得舞弊主体做出忽视长远发展的短视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该因素影响着主体对利润的追求。在本案件中,受该因素影响的主体,公司的相关经营人和管理者,既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为追求更高的虚假利润,满足贪婪的诉求进行了舞弊行为。

3.2机会。该因素需要操作人员有一定的企业地位,或者得到高层的默认许可。在管理者凌驾于内部控制的情况下,没有了外部强力的监管机制或者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的话,就会给主体行为以侥幸心理。在此次事件中,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长,财务总监对财务造假行为给予了支持。且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罚力度缺乏震慑作用,舞弊成本和收益形成巨大差距,给舞弊创造了机会。

3.3需要。由于公司自身经营不善,产品无法带来持续的现金流,自身造血能力较差,一些财务问题凸显。对未来的经营承受了较大的业绩压力,进而导致采取了虚增营业收入的非法手段,开启了财务造假。

3.4暴露。证监会对林州重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开出罚单30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但惩处力度相较于舞弊带来的收益,其震慑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并不能起到震慑其他蠢蠢欲动的公司的作用,这也是舞弊事件频繁出现的原因之一。

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防范建议

4.1增强内控有效性,提高信息透明度。上市公司为了提高业务的效率,会成立不同的子公司,则年底需要对报表进行合并,子公司信息不透明给予了母公司施行非常规会计处理的屏障。同时,财务舞弊事件产生的很大原因就是内部监管失效,高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且相关信息披露的不够清晰透明。如果提高合并时子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用来辅佐核实母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使得违规事项暴露出来,从而降低舞弊风险。

4.2由国家机关接入年审,加大监管。在财务舞弊事件,还值得深思的是,审计机构为何总不能发现财务造假?在实际中,由于企业为甲方,向事务所乙方支付审计咨询费用,所以就难以保证事务所的独立性,甲方犹如衣食父母,使得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难以保证。对此,在进行外部审计时,国家相关机关加入企业的年审,给企业的外部监管加上一层强有力的枷锁。

4.3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奖惩政策。通过林州重机的舞弊事件,对于虚增利润超千万元,证监会也只是采取了对其最高处以30万元罚款的判决处罚,就算定格处罚60万元,也可以看出造假成本之低廉。当然,只从外部是无法有效解决财务造假问题的,如果从内部打通会有奇效,完善奖惩制度刻不容缓。人时贪婪的,若对于揭露舞弊行为的奖赏足够高,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高度保密,降低潜在舞弊风险,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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