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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现实问题与发展路径

王珞馨
  
速读·上旬
2021年12期
中央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

◆摘  要:2020年4月,美国WTI原油期货结算价出现负值,引发中国银行“原油宝”风险事件,投资者和中国银行遭受巨大亏损。本文在梳理“原油宝”风险事件脉络基础上,从金融风险管理的视角,聚焦中国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金融风险管理问题,提出商业银行要构建全面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从而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的观点及相关建议。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金融开放的背景下,本研究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原油宝;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管理

2020年4月,原油期货出现负价格,引发巨大关注。美东时间4月20日2:30,WTI原油期货5月结算报-37.63美元/桶,美国原油期货价格在历史上首次跌至负值,许多中行“原油宝”美国原油产品的多头持仓客户穿仓且损失巨大。 2020年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风险事件对中国银行作出5050万元行政处罚,为事件画上句号,然而对事件的反思和讨论仍在继续,其中,“原油宝”的产品定性、产生巨额损失的原因以及事件所反映的商业银行存在的金融风险管理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

一、“原油宝”产品属性

根据中国银行的产品描述,“原油宝”是通过直接联结境外期货合约价格而设计出来的、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上交易的记账式交易产品。从“原油宝”产品特点可以看出,产品设计不够合理科学是“原油宝”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首先,产品价格挂钩境外原油期货合约,原油期货合约复杂多变,波动性大。其次,产品门槛极低,且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销售管理不合规,导致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投资者选择投资“原油宝”产品。最后,“原油宝”的交易时间没有完全对标国际市场交易时间段,一旦出现行情变化,无法及时止损。

二、基于金融风险管理角度的深度分析

(一)市场风险

1.商品风险

油价跌为负值发生在全球石油供应过剩、需求坍塌大背景下。在需求端方面,宏观经济动荡,疫情导致原油需求下降;在供应端方面,供大于需,导致了现货原油价格不断下跌。同时,持有成本压力进一步导致了负油价的产生。据美国能源信息署EIA数据,库欣地区原油库存接近饱和,如果饱和,储存成本要远超石油本身的价值。然而石油不能像牛奶一样倒进河里或者燃烧,因为污染环境会被开出巨额罚单,开采商只能不断降低原油价格以去库存,最终导致了负油价的产生。

2.交易风险

当CME Group宣布允许期货合约有负值价格产生之时,意味着“原油宝”产品的风险大大提高了,投资者有可能将承担巨额损失。而中行却没有留存足够的换月时间,导致交易风险大大增加。同时,中行在国际衍生品市场上,根据“原油宝”的设计规则机械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迁仓策略,那么交易信息会提前泄露,非常容易成为市场投机者的狙击对象。

(二)信用风险

当负油价制度成为可能时,投资者不仅有可能亏损全部本金,还有可能承担巨额的额外损失。由于中行在产品宣传和客户风险等级时不够谨慎,导致一部分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客户投资“原油宝”产品,因此中行面临着投资者无法补足交割款的信用风险。而从事件处理方案也可以看到,中行不仅需要承担负价亏损,还需要按4月20日晚22:00价格赔偿投资者20%保证金,中行全部损失预计将超过60亿元。

(三)表外风险

当前,全球性金融机构都存在最大化其所中介的资金数量,以求手续费和佣金收入的最大化,从而使银行资本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类似于“原油宝”的场外金融衍生品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特有属性,一旦发生损失,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可能无力承担巨额损失,导致商业银行不得不用自己的资本来补偿损失,由此带来表外风险。

(四)技术与运营风险

首先,在风险评级与宣传环节,存在风险错配和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原油宝”产品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程度很高,但“原油宝”产品被定位为风险R3级,与产品本身实际的风险不相匹配。其次,在风险管理与对冲环节,存在策略不当的问题。中行“原油宝”的产品设计存在风险敞口,交易覆盖时间段未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同时,中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不足。当负油价规则进行更新后,中行并没有充分提示风险,也未能在账户金额不足时发出预警或者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等操作。

三、启示与发展路径建议

(一)商业银行

第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风控指标进行独立监控和预警,避免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第二,商业银行应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状态,动态调整对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提升金融机构自身的产品设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第三,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积极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充分履行客户投资人拥有对场外金融衍生品潜在风险全部知情权的义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二)监管机构

首先,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应充分认识、掌控创新背后的风险,才能使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其次,要完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配套法规体系,加强对市场准入、市场行为、交易准则、风险管理制度的规范。最后,监管机构应完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审核和备案,建立全面的风险监管信息系统。

(三)投资者

投资者需要树立风险意识,提升金融知识素养,加强风险防范观念。投资者在追求投资财富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金融知识储备,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准确的评估,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

参考文献

[1]林欣.金融衍生品错向风险及其防范研究[J].新金融,2012(09):26-30.

[2]朱睿.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8(12).

[3]翟浩,雷晓冰.后金融危机时代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趋势[J].上海金融,2011,000(012):81-85.

[4]沈皓月.创新型金融工具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基于原油期货的衍生产品“原油宝”问题[J].经济管理文摘,202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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