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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学校红十字会自救互救教育职能,探索中国特色学校安全救护教育模式

周慧明   
卷宗
2013年12期

摘 要:自救互救能力是人维护生命安全的基本能力,需后天培养。长期以来,我国学校教育因教育目标、机构设置、课程设置等原因缺乏自救互救知识和实践教育,导致在校学生和民众自救互救能力低下,在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伤亡率较高。本文尝试建构以学校红十字会为平台的中国特色学校安全救护教育模式,即强化学校红十字会自救互救教育职能,弥补学校教育中安全救护教育缺失,并以自救互救教育为抓手,弘扬红十字精神,重振中国红十字事业。

关键词:学校红十字会;自救互救能力;红十字精神;学校安全救护教育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引发全社会对民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安全救护教育的关注。大如5·12汶川地震,小如车祸、溺水、火灾,在救援人员到达前,获救的关键在民众的自救互救。以地震为例,“国内外所有地震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地震中能够生还的人95% 以上是要靠自救互救重生的。”而在我国,无论是血淋淋的伤亡现实,还是调查采访,都凸显了民众自救互救能力低下和安全救护教育缺失。

1 学校安全救护教育缺失

自救互救能力是人维护生命安全所应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后天培养。在民众自救互救能力低下的情况下,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三者中,能够而且应该肩负起广泛、系统、有效的安全救护教育职责的是学校教育。但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各级各类学校从教育目标到机构设置、课程 设置都没有能够给系统、有效地开展安全救护教育提供空间。

从教育目标看,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安全救护教育目标不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些较为具体的条款里,安全救护教育都未能明确涵盖在内。这导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时,安全救护教育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考核评估对象,导致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实践中,从机构设置到课程设置都会轻视或忽视安全救护教育。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四十一条提出“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但这些条款的立足点首先是校园安全而不是立足于学生的安全救护教育和自救互救能力的提高。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由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多部门联合负责,各负其责负责校园安全和学生安全教育,很难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系统、有效的安全救护教育体系,也不能以学校教育为基础,推动民众自救互救能力的提升。

从学校机构设置看,党政工团中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有明确分工、有能力开展系统、有效的安全救护教育来提高学生的自救互救能力。一般是学校办公室与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安全,办公室与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地震、防空等演习,学生工作部门与团委负责组织安全知识宣讲,教务部门对安全救护教育很少涉及。这些部门都不独立负责学生的安全救护教育,且知识宣讲、演习都安全救护教育方式等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取得实效。安全救护教育是一门系统性、综合性、专业性皆强的工作,一定要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所以目前学校的机构设置不能很好地实现安全救护教育目标。

从学校课程设置看,无论学科课程还是经验课程,分科课程还是综合课程,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国家课程还是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都不能涵盖安全救护教育。能较明显涉及安全救护内容的课程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课程,也有人探索在学校体育教育中构建学校逃生自救教育或者在校外综合实践中构建安全教育体系,但前者限于学科目标后者限于校外安全教育平台的共享,在实践操作中都很难更进一步发挥作用,可以实现经验或体系的借鉴推广。

2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困境

学校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主要基层组织机构,目前学校红十字会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能定位不明确、工作开展无实效等问题。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明确其基本任务是:“(一)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二)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广大红十字青少年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和参与管理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三)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组织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四)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五)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夏(冬)令营活动;(六)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七)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这七条基本任务中,除了第一条和第四条中的“救死扶伤”具有独特性不能为学校其他部门所代替外,其他六条基本任务都可由学校教务、学工、培训、团委等部门达成。职能定位的不明确,会直接导致其工作开展无实效,不是被其他部门涵盖挂一个红十字会的名义就是与其他部门工作冲突而得不到支持,也因此导致其不能在学校组织机构中独立出来,往往由团委代为行使职能,有名无实。

3 探索学校安全救护教育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指出其职责包括“(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中国红十字会青少年概况》指出红十字青少年主要工作包括“(三)救护知识普及和救护员培训。我们已将救护知识普及和救护员培训列入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内容。学校红十字会主要针对青少年的不同生理、心理特点,与少先队、共青团活动相结合,把救护知识普及和救护员培训,办成内容丰富、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不断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如果学校红十字会能够强化.

“红十字青少年是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基础,是红十字运动的生力军,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后备力量。”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即意味着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可以以学校红十字会为平台,以强化学校红十字会自救互救教育为抓手,在开展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基础上,弘扬红十字精神,重树红十字形象,重振红十字事业。

最后,期待以数年时间,在红十字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达成学校安全救护教育从教育目标到机构设置、课程设置的完备,建构以学校红十字会为平台的中国特色学校安全救护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董艳,姚晓辉.提高民众自救互救能力的探讨[C].2008(沈阳)国际安全科学与技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777

[2]张世威等.论逃生自救教育在学校体育中的缺失与建构[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0(5).70-72

[3]江旭,董扬威.寓安全教育于学生校外实践活动中[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1(8).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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