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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之思

——贺麟儒法思想评述

敖苒 邓君韬   
卷宗
2013年12期

摘 要:以贺麟著作为主线,围绕其思想中对儒家、法家的阐述,兼及人治、法治、德治探讨与法治类型说等诸多议题,进而尝试挖掘出贺麟儒法思想中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意义的本土智识资源。

关键词:贺麟;儒法思想;法治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获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宜宾学院四川思想家研究中心2012年度项目(SXJZX2012-009)资助。

1 引言

贺麟先生从封建王朝的末端走来,见证了动荡中的神州大地,寻出了依仗于这片黄色土地最坚实最绵延的物件——思想。在中外文化的碰撞中,饱受宋明理学文化浸淫的贺麟又毅然迈出国门汲取西方文化精华。在这样的游学背景下再次回到祖国,开始了漫长的中西文化汇集之路。作为“新心学”的创始人,贺麟在发扬儒学文化的同时,将儒学的理念寄存于法学,这两类学术传统的交汇贯通给后人留下诸多启示。

概览贺麟诸多论著,大部分都提及并盛赞其致力于儒法结合的智识贡献。在探索中国法治的路途中,他的贡献便成为重要一环。在愈加倡导国学文化、挖掘法治本土资源的当下,将贺麟的理论考据再次梳理,以求明晰国学与律法的关联传承,或可为当下法治建设提供点滴贡献。

2 儒法之汇

2.1 历史上的儒法交汇

受传统巫觋的影响,帝王之身借鬼神之名得以实现在思想上统治臣民的目的,而儒学的源起便在这样的巫觋文化之中。《汉书·艺文志》及刘向《七略》均认为儒“出于司徒之官”,而近人章太炎《国故论衡·原儒》则以儒为术士之称,“儒”实与初民社会交通人神的巫祝活动有关。孔孟传承下的礼制思想风气,使得儒与法作为治理群体秩序的规则,二者便结下了不解之缘。

自三代始,法便寓于礼,国家通行“礼治”。儒和法在历史中默契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真正建立,儒法两家自此开始了德教与刑罚、变法革新与王道政治、法治与礼治等长达五百年的论争。至秦朝,法家傲立于世、独占鳌头;直到汉以后,儒法对立的社会基础不复存在,儒家思想再次勃兴,融入并统帅了律法之治,“唯法独尊”的法家走向末路;儒法融合演进逐步形成了我国“德主刑辅”的古代治理模式。

2.2 当代的儒法贯融

儒法两者缔结起中国传统思想的主要脉络。各大学者对儒法之间的关系及对当代中国的理论价值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李泽厚先生曾在访谈中表示支持新法家的观点,即可以用新一轮“儒法互用”来统合西方的三权分立(可加上“舆论”这第四权),可以包容司法独立等原理、体制——这种结合了中国传统并转换性创造的新形式,不同于牟宗三从“道德形上学”开出民主、自由或蒋庆的“公羊学”。

李锦全认为儒法因其儒学的包容性,故而礼法应是互补,其互补的结合点在于礼法相通,刑德并用。他认为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其产生背景都在于封建统治的中央集权下,源于乡土中国的血缘关系,其目的应该是一致的,只是在手段和方式上有所不同,最终都会殊途同归。“总得来说,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形成,固然是以儒学为主体的纲常名教、道德伦理不断丰富、完善、发展的历史,但在这个过程中,儒家思想不可能完全实行自我封闭,它不得不接受各家思想的冲击, 从矛盾中取得融合,或是进行互补工作。”李锦全以儒学为基本,探寻的是法律所本源的东西,中国不同于罗马等国法律源于市民阶级的城邦革命。虽然中国与罗马等众多的古国一样有着悠远的神话传说和神灵信仰,但是因为中西文化的差异,中国本着“仁”的传统理念寻思着治理民众的方式。儒学的强制力毕竟仅仅源于内心道德,在客观上难以起到规制人的显现行为,所以在严君之下,律法的产生也为社会秩序的完善埋下深根。

徐忠明认为法律指导着思想中的礼法观念,并且礼法融于法律之中。战国末期的荀子提出“以礼释法”替代了孔孟所倡导的“以人释礼”,并且在李锦全教授研究的礼法同归的思想指导下延伸出无论是礼教还是法治都在于建立一个“有道德的社会”。从儒法相争演变为儒法相容,可从《唐律疏议》中窥探法律融入儒学的现实状况:《唐律疏议》的“八议”到“七出三不去”再到“不孝”为罪都体现着法律源于最本真的人性道德,即为儒之精艺所在。此外从唐代的“按丧服制”以及“乘舆服御”等规定可以得出“以礼释法”的结论,古代的律例循着伦理道德的影响,无论是在法治还是在人治的征途中都贯通着儒法互释。

在诸多学者讨论儒与法的问题上均出现一个共通的问题,即或停留在古代的文化环境中或滞留在纯学术的氛围之中。在儒与法的讨论之间,很少有学者像贺麟一样提出具体如何让儒和法在现今社会中予以结合的解决路径。

3 贺麟的儒法思考

学者们多以贺麟“新心学”思想为基点,研究他所提倡的以西方的哲学发挥儒家的理学,以“学治”来补充儒家的理学,在延续中华儒家传统思想的同时,以思索人治与法治的特征关系为宏线来研究法治的内核、类型和价值等主题。

3.1 法治与“三个主义”

1.法治与礼治

儒家“礼治”主义是以尊卑宗族为核心的制度,并形成一定的秩序来规范社会。贺麟先生认为“法律乃正是发展人性、保障公民自由的一种具体机构,且是维持公共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客观规律。”法治同礼治都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有相同的历史产生背景和共同的设定目的。

“礼治”的建立存在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私有化集权性的王权社会,其产生的缘由本就是为上层阶级服务,生成“亲亲”和“君君”两大原则。在贺麟看来“要求新的工业文明在中国生根,在中国本土内发荣滋长,决不是没有丝毫精神基础,不具备适当的社会、政治、法律的条件所可达到的。”即无论是社会体制还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的体制都应当在新社会发展的洪潮中成长,符合时代的需求。儒学以“礼治”为纲是在西周的社会制度之下,同样是符合时代的特性。

贺麟在发扬中国诸子之学的过程中结合西方近代精神探讨制度秩序和道德思想等方面重新对其发展做出新的阐述。社会民主化的过程逐步加深,打破公和私的对立,建立新的社会民主体制思想,克服社会发展与思想不一致存在的矛盾,从而达到适时的目的,使法治建设发展与古代的礼治社会存在一样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的发展。故而,发展中的时代性便成为儒与法相加并行的共同归因,在儒学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与社会法治建设相关的理论。

2.法治与德治

儒学在教化人的过程中,注重无论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在这种教育人物邪逆之心的过程中稳定社会。在德治与贺麟所提出的法治类型说中不仅仅存在背景和目的相似,在其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类同:

首先,两者都提出以意识形态维系社会秩序。儒家的德治,以思想意识在人民大众中树立一个标尺,以内心力量规避不正当的行为,以达到国家稳定的状态。贺麟认为新心学的主体是一个抽象的精神主体,并非一个实践的、历史的主题,在哲学的层次上他把文化因素看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贺麟作为一名哲学家,对于思想的研究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将德治中的“仁”与法治相互交容,在思想上相容以寻求实践中的突破。贺麟回敬那些极端的物质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条件决定想法观念的人,说:如若所有的文化制度、思想道德都是由客观存在而决定,那么文化精神根本就没有发展的必要,完全由外在物质决定便可。贺麟的某些观念虽然有些激进,但也反映出其在文化意识等方面极大的研究。在他提出的法治类型说中即有一种为“诸葛式法治”,即统治者具有极高的智慧和深厚的道德修养,为“德治”所共通。这种“诸葛式法治”讲求以道德思想感化臣民,在内心信仰中建立威信以期社会和谐。

其次,两者都存在意识形态的发展性。虽然贺麟在外留学汲取西方部分基督教义的文化,但终究没有忘记本国文化中明朱理学中人伦的观念,认为人伦为常道,人肩负社会秩序的维系的责任。并且人伦兼有倡导等差之爱以达到普爱的目的,所以贺麟所主张的法治思想同样认为法律是“发展人性、保障公民自由”的客观规律,这与儒家的人伦观之分相似,不过在人伦的兼爱上发展到当今社会人们对于民主自由的热切向往。这都体现了贺麟从传统文化统治观念向现代法治文明的适应性转变。

最后,德法兼容。贺麟对那种认为“儒家重德治反对法治”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大多数儒法相争中两大学派均相互排斥,可是在进步中各自的取长去短才是发展之道。贺麟看到从孔孟到周敦颐、朱熹等人,在倡导儒学发扬的过程中并不排斥法家的参与。就类似“诸葛式法治”在对马谡惜才动容之刻也不能打破法治制度的强制性,在德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迁就道德也不违背法律。这与贺麟所提出的另外一种“申韩法治”是不同的,刑法虽然严苛但内里不乏情理,所以贺麟所提出的合理性的法治方式便是依据道德的情感力量挥发出柔与刚的双重力道。

3.法治与人治

提到“人治”,又不得不提到贺麟的成长背景。贺麟出生于清代末期,在私塾接受过幼年教育,即便后来民主文化开始在贺麟先生的头脑中发展,但依旧不能抹去童年教育的影子,近千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不仅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古希腊思想家也提出哲人治国的思想,人治的影响力早已扎根于华夏民族。

首先,从上层领导来看,都需要贤人。贺麟曾说过“故真正的法治,必以法律的客观性与有效性为根本条件。”“所谓有效性,指立法者与执法者以人格为法律之后盾,认真施行法律、爱护法律、尊重法律,使其有效准而言。”在本源上“儒学”和“法学”都是一种“学治”,若要儒法融于实践,必须要使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在良法的同时需要一位哲人来掌控。传统的“人治”注重于统治阶级的私人利益。但是贺麟所推崇的“法治中的人治”则以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幸福,实际上是民主的一种体现;而法律实施所获取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维系法律的人必须贤能,并且为公共大众着想。这是与我们现今政治相符合的,高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养并有兼济天下之心,保持政府内部的廉洁作风、从严治吏、肃清贪渎;此外,人民的道德受到教化,在有效的法治之下维护和遵守法律,做到良法之治中守法的良民,才能达到有效性和客观性的双重结合——这才是贺麟所意图描述的“真正的法治”。

其次,从治国方略来看,人与法相融。中国古代虽然是君主专制,但是依旧有很多制度对皇权进行限制,明朝有言官对皇帝进行言词记录和监督,宋代有相权对皇权进行限制。贺麟所提及的法治制度“乃是自下而上,以人民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为原则。政府非教育人民的导师,而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公仆。”当今社会法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的公正裁判可以让人民继续追求自由、“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在贤人治国的同时,法律以民主来进行制定,以硬性的规则规范人为性治理的不确定因素,构成人民自愿守护的法治社会。

3.2 法学与新心学

贺麟是新儒学者,并创立了“新心学”,其最大的贡献在于调和两个对立面并使之融合。他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新开展”的论述,知行合一新论与直觉论是“新心学”的主要理论。

1.中西融合

贺麟自称“西化儒者”,认为自己是质上的西化而并非胡适等人所停留在的量上或者表面上的西化。在民主法治中,贺麟将西方“仁惠的干涉”和“开明的专制”也纳为法治类型说中最高级的民主法治,亦是一种结合人治和德治的法治。在对未来法治发展的期待中,贺麟提出“欲整饬纪纲,走上新法治国家的大道,不在于片面地提倡申韩之术,而在于得到西洋正宗哲学家法治思想的真意,而发挥出儒家思想的法治。”贺麟认识到黑格尔和柏拉图所提出的法治都与儒家思想有相近之处,走上新的法治道路,并非在于排斥一家所言,而在与融汇百家所长,在儒法相容的同时,贯通西方的法治思想,滋长中国民主法治文化。

2.知行合一

贺麟在发展了王阳明的知行合一的理论基础上,分为自然的知行合一和真理的知行合一。贺麟在法治理论中并不排斥功利主义,提倡“体用兼赅”。在儒法互用的基础上以功利性讨论法治在实践中的可用性。虽然功利主义为诸多学者所排斥,但贺麟认为功利与非功利本身就不是对立的,也符合其在儒学探索中“和”的思想;在知行问题上,他更是将理论置于实践的社会经济体制甚至经济体制方面,加以验证知与行的新观。

3.直觉论

直觉是就是人的突然而觉的意识,但直觉并非凭空产生的,贺麟认为“意思谓直觉是一种帮助我们认识真理,把握实在的功能或技术。”贺麟将“直觉辩证法化”和“辩证法直觉化”交互来看,在对未来法治发展的愿望中,贺麟表示在“诸葛式法治”之上更期待走向宪政的法制即最高层的民主法治。

3.3 儒法之交中的缺陷

在贺麟提出的所有观念中都非常强调一个概念,便是“人”。或许是循着儒家思想的偏重性,贺麟所提出的法治理念上过分依赖个体的作用。

一方面,从法的制定上来看,需要贤能的人进行法律制定。事实上,法律的制定应依靠民主的力量,符合民主、科学原则。依靠个体,很难保证贤能的个体所代表的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求,且评判良法的标准又各不相同,无法用个体的标准去衡量群体的要求;另一方面,从法律的遵守来看,法律制定以儒家“仁”的思想原则进行,恐怕难以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贺麟在法治的类型和对未来法治建设中都过于依赖个人作用,他将法治分为申韩式、诸葛式和近代民主法治三种,无论是申韩式还是诸葛式都仰仗于一群贤能的政治首脑。贺麟认为人为的东西都可以依靠人治。若以唯心主义来关照人治,便会太过偏向于主观的作用,这对人的道德素质或内心强制要求很高,在价值主观主义和道德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或许难以实现。

4 结语

以大历史史观观之,儒和法一直都是紧紧相随、绵延发展的。现代中国法治中依然有传统儒学思想的影子。贺麟从一位儒学者的视角看到了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益的经验并予以阐发、建构,是古今中西学术通透彻悟后的表现。既不厚古薄今,又不妄自菲薄、直接施行“拿来主义”,在批判中继承,撷取古今中外学学说合理资源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可用素材,或许才是一种秉持正确史观下的负责态度,而贺麟先生显然是这种努力的先行者、探索者。

参考文献

[1]贺麟.文化与人生[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

[2]贺麟.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0.

[3]李锦全.李锦全自选集[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

[4]徐忠明.“礼治主义”与中国古代法律观念[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作者简介

敖苒(1990-),女,重庆人,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邓君韬(1981-),男,四川绵阳人,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法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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