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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代法制发展趋势

——从道德的法律化到法律的道德化

林金墉 方棋梓
  
卷宗
2013年12期

摘 要:在法律诞生之初,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并无明显界限,不管是东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正统法律思想更是逐步形成,还是西方罗马法的诞生,这一过程标志着道德的法律化。但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文明的进化,要求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更是强烈。由此可见,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然趋势。本文力求通过考察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转化,浅析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过程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的演进过程。

关键词: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法制发展趋势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难解之谜,它成为人们孜孜求索的命题,二者犹如鸟之双翼,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由此可见,道德重视的是教化作用,强调将道德理念转化为法律,从而对社会进行管理、对国家进行治理。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则是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进而自觉的遵守和维护法律。而这也正是作为法律从业人,所为之求索和探研的命题。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是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在中国古代,为了维护等级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暴力手段,一种是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方面,提倡三纲五常、提倡父慈子孝,因此,家法、族规等同于国法。由于维护等级尊卑也就是维护礼,符合礼则是善行,反之则为恶行,于是,礼成为了辨别善恶的标准,即为道德。它一旦与充当暴力手段的法律融合在一起,便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在笔者看来,这一进程具有以下两个鲜明特点:

(一)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侧重的是立法的过程,立法者将一定的社会道德理念作为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过程,借助国家机器将这一套道德理念转化为现行的规范、制度,并以国家机关强制保障实施。其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第一,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禁止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调整社会关系,例如刑法当中的遗弃罪,虐待罪等。第二,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例如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第三,立法规定准用性行为规范,例如民事实践当中依据道德规范认定行为是否合法。

(二)实现道德法律化的内在因素。道德之所能够完成法律化,其原因在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共性。首先,法律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撑持;道德的产生先于法律,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无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石,并力求与道德相适应,相协调的。其次,道德的本质决定它和法律同属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共同起着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塑造美好心灵,优化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道德法律化就是要使社会的道德规范逐步纳入法律条文。最后,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人们道德自律的增强不仅要靠教育,而且要靠法治。为道德立法有利于促使人们逐渐形成道德自律。

2 法律的道德化

然而,随着立法的完善,一个国家法律必将走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法律的道德化。例如当今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也在迅猛发展。截止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及法律共计534部,一套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而今构建起与时俱进的法文化成为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而这就必须做到法律道德化,即将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进而自觉的遵守和维护法律。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代表作《乡土中国》中说道:“中国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是一个礼俗社会,一个熟人社会,它无讼,不需要诉讼。”,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在当今中国法律道德化,今儿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法文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法律的道德化侧重于守法过程。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它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去对待法律义务。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道德义务”。法律仅仅是一副冰冷的工具,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完成基本任务。从根本上讲,假如没有这种道德义务,就算法律制度如何健全,人们消极对待法律的事实终会爆发。因此,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贯穿着道德理念,从人们的内心深处主动的去遵守法律,做到从强制到自律的华丽转变。

(二)法律精神的道德化是法律道德化的基础。对法的精神的考察我们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从古希腊时期的“四德”之一,到如今作为人生、社会以及国家的最高理想,正义理论随着时代的变迁,获得了极为丰富的伦理内涵,并逐渐发展成为了一个拥有着诸多理想伦理价值的庞大体系。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传世之作《正义论》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不仅把为人类全面发展与完善创造机遇作为其终极关怀,而且代表着人们对公道、公平、正当等的美德的追求,更代表人们对“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美好生活的渴望。由此可见,正义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伦理道德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积极守法是法律道德化的本质要求,但是,积极守法中最难达成的,也是最根本、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必须首先从观念上根本地、坚定地树立起对正义之法的信仰和尊重。因此,法律精神的道德化成为了必要条件。唯有行为发自于内心,其效果才能获得更为长久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而缺乏信仰的被动守法,则不仅容易使法律蜕化为僵死的教条,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法律最终失去其强有效的内部整合力。在我看来社会因为有了正义感,守法者才有了为实现正义之法而奋斗的强大驱动力,有了正义感,守法者才会主动接纳并自觉维护正义之法,才会积极参加对法律制度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以期获得更大的正义。

3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相互联系

美国历史上最富盛名总统之一的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匿的法律”。用哲学的联系观来看,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首先,道德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理念转化为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它构建起法治社会的“硬件”,是良法产生的根据;法律道德化则是通过法律文化这一“软件”的构筑,完备社会法制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从而将法律转化为更高层次的道德义务过程。其次,道德法律化反映的是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反映的是守法过程。道德法律化是法律道德化的基础,没有道德的法律化就将直接制约着法律的道德化:再次,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法律道德化的表现形式是道德。前者是制度层面,后者属于意识形态;最后,道德法律化实现的价值是法制,法律道德化的实现价值是法治,而且为构建法治社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而言之,从道德的法律化到法律的道德化这一过程,其实就是回归本质的过程,这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法意》(上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

[2]费孝通:《乡土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2012

[3]《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4]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6]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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