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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府授予 办法草定完成立法手续中
《大公报》1943年5月7日
政府为促进学术之进步,表彰学人之荣誉,将创设博士学位,由国民政府授予。其实施办法已草定,俟完成立法程序后,即可公布施行。兹采志其要点如下:一、博士学位由国民政府直接授予;二、博士学位之考审机构,另组博士学位评定会,以行政院院长、考试院院长、中央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及国立大学校长二人为当然委员组织之。(剩余5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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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进学术研究,我将创设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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